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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离婚常见的法律名词,用简单的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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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规定,在监护权案件中,孩子的福利是首要考虑。它与第164号法令一起适用。
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是马来西亚关于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孩子的福利是监护权案件的首要考虑。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即第164号法令,是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婚姻与离婚的主要法律。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6条第164号法令第76条赋予法院在离婚时分配婚姻财产的权力,依据双方贡献和孩子的需要。
保护令(PO)保护令(PO)依据《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禁止施暴者对受害者施暴,有效期最长12个月,可延长。
变更令变更令是修改原有法院命令的命令。情况有重大变化时,可申请更改监护权、赡养费或探视安排。
不合理行为不合理行为是第164号法令第54(1)(b)条下的离婚理由:对方的行为使你无法合理地与其共同生活。
单独监护权单独监护权指由一方父母拥有监护权,为孩子做重大决定,另一方通常有探视权。
单方面申请(争议性离婚)单方面申请是一方依第164号法令第53及54条提出的离婚申请,通常在对方不同意时使用。
调解调解是自愿程序,由中立人士协助离婚夫妻达成协议。在马来西亚不是强制的,但法院鼓励。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为请不起私人律师的人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法律协助,包括离婚等家庭案件。
法院命令的执行执行是迫使前配偶遵守法院命令的方法,包括藐视法庭程序、扣押令、查封财产或从薪水扣款。
分居分居是第164号法令第54(1)(d)条下的离婚理由:夫妻在申请前已连续分开居住至少两年。
妇女援助组织(WAO)妇女援助组织(WAO)是马来西亚非政府组织,协助受家暴影响的妇女和儿童,设有危机热线(03-3000 8858)和庇护所。
附属事项附属事项是离婚时要一并解决的问题:孩子监护权、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以及婚姻财产分配。
改信离婚(第51条)一方皈依伊斯兰教后,第164号法令第51条让没有改信的一方向民事法院申请结束民事婚姻。
干净分割干净分割是指离婚双方彻底切断经济关系,通常以一次过付款或转让产业来代替每月付款。
共同监护权共同监护权指父母一起为孩子做重大决定,即使孩子主要跟一方住。法院认为对孩子有利时会下令。
国家登记局(JPN)JPN(国民登记局)负责登记结婚和离婚,并管理婚姻仲裁庭,在有争议的离婚前进行调解。
孩子抚养费子女抚养费是离婚后养育孩子的费用。根据第164号法令,无论谁有监护权,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抚养孩子。
和解根据第164号法令第106条,提出单方面申请离婚前,通常必须先经过和解。和解失败后会发出证书,你才能提交申请。
婚前协议婚前协议是婚前签订、规定离婚时如何处理财产的合约。第164号法令没有专门规定。
婚姻财产婚姻财产指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第164号法令第76条允许法院分配,并考虑金钱与持家的贡献。
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无效是法院宣布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当作从未存在。了解有哪些理由,以及它和离婚有什么不同。
婚姻仲裁庭婚姻仲裁庭依第164号法令第106条,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尝试让夫妻和解。
家庭暴力根据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家庭暴力包括家人之间的身体、情感、心理和经济虐待。
家庭主妇贡献家庭主妇贡献指打理家务、照顾家人的付出。马来西亚法院在离婚分配财产时会考虑这项贡献。
间接贡献间接贡献指金钱以外的付出,例如打理家务、照顾孩子。法院依第76条分配财产时会考虑。
监护权监护权(也叫抚养权)是照顾孩子、为孩子做决定的法律权利。根据第164号法令第88条,孩子的福利最优先。
禁令禁令是法院命令某人做或停止做某件事。离婚时可用来保护财产、孩子或你的安全。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在法院宣布无效前仍然有效。第164号法令第70条列出理由,例如未圆房或未有效同意。
扣押令扣押令要求银行或雇主等第三方,把应付给前配偶的钱直接付给你,常用于追讨拖欠的赡养费。
跨境离婚跨境离婚涉及来自不同国家的夫妻,或在海外注册的婚姻。了解马来西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审理。
联名申请联名申请(也叫共同申请)是夫妻依第164号法令第52条一起提出的离婚申请,双方都同意离婚及相关安排。
临时保护令(IPO)临时保护令(IPO)是《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下的临时命令,在正式聆讯前保护受害者。
临时判令临时判令是法院第一道有条件的离婚命令,须等三个月才能成为最终判令,除非法院缩短期限。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是管理西马律师的法定机构,负责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名录和律师行为准则。
藐视法庭藐视法庭是指不遵守或不尊重法院命令。如果配偶不遵守监护权、赡养费或财产命令,可以用这个程序处理。
母亲推定根据第164号法令第88(3)条,法院推定七岁以下的孩子跟母亲比较好,但另一方可以反驳。
配偶赡养费配偶赡养费是离婚期间或之后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生活费。根据第164号法令第77至80条,法院主要看双方的经济能力和需要。
探视权探视权让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与孩子相处。探视可以是灵活安排、固定时间表,或在他人陪同下进行。
通奸根据第164号法令第54(1)(a)条,通奸是证明婚姻破裂的事实之一。了解你需要向法院证明什么。
同意令同意令是把夫妻双方已同意的条款记录下来的法院命令,常用于已谈妥所有附属事项的联名申请。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成立。第164号法令第69条列出理由,例如一方已婚或双方血缘太近。
限制登记限制登记是向土地局提交的通知,防止产业在你不知情时被买卖或转名,可保护你在配偶名下房产中的权益。
宣誓书宣誓书是经宣誓或郑重声明属实的书面事实陈述。离婚案中,它是关于收入、资产、孩子和双方行为的证据。
遗弃根据第164号法令第54(1)(c)条,遗弃是证明婚姻破裂的事实之一,须连续遗弃至少两年。
再婚再婚指离婚后再次结婚。在马来西亚,离婚最终判令发出后即可再婚,并须到JPN更新婚姻状况。
直接贡献直接贡献是你直接为购买婚姻财产所付的钱,例如房价、房贷供款或装修费。
最终判令最终判令是正式结束婚姻的法院命令,最早在临时判令三个月后发出,除非法院定下较短期限。
EPF / 公积金公积金(EPF/KWSP)是马来西亚雇员的强制储蓄计划。婚姻期间存下的公积金,离婚时可按第76条分配。
Ex parte申请Ex parte申请是在没有事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申请,用于临时保护令等紧急命令。
Talian Kasih (15999)Talian Kasih(15999)是政府24小时热线,处理家暴、虐童及其他福利问题,提供辅导和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