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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表

马来西亚离婚常见的法律名词,用简单的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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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

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规定,在监护权案件中,孩子的福利是首要考虑。它与第164号法令一起适用。

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

《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是马来西亚关于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孩子的福利是监护权案件的首要考虑。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即第164号法令,是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婚姻与离婚的主要法律。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6条

第164号法令第76条赋予法院在离婚时分配婚姻财产的权力,依据双方贡献和孩子的需要。

保护令(PO)

保护令(PO)依据《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禁止施暴者对受害者施暴,有效期最长12个月,可延长。

变更令

变更令是修改原有法院命令的命令。情况有重大变化时,可申请更改监护权、赡养费或探视安排。

不合理行为

不合理行为是第164号法令第54(1)(b)条下的离婚理由:对方的行为使你无法合理地与其共同生活。

单独监护权

单独监护权指由一方父母拥有监护权,为孩子做重大决定,另一方通常有探视权。

单方面申请(争议性离婚)

单方面申请是一方依第164号法令第53及54条提出的离婚申请,通常在对方不同意时使用。

调解

调解是自愿程序,由中立人士协助离婚夫妻达成协议。在马来西亚不是强制的,但法院鼓励。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为请不起私人律师的人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法律协助,包括离婚等家庭案件。

法院命令的执行

执行是迫使前配偶遵守法院命令的方法,包括藐视法庭程序、扣押令、查封财产或从薪水扣款。

分居

分居是第164号法令第54(1)(d)条下的离婚理由:夫妻在申请前已连续分开居住至少两年。

妇女援助组织(WAO)

妇女援助组织(WAO)是马来西亚非政府组织,协助受家暴影响的妇女和儿童,设有危机热线(03-3000 8858)和庇护所。

附属事项

附属事项是离婚时要一并解决的问题:孩子监护权、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以及婚姻财产分配。

改信离婚(第51条)

一方皈依伊斯兰教后,第164号法令第51条让没有改信的一方向民事法院申请结束民事婚姻。

干净分割

干净分割是指离婚双方彻底切断经济关系,通常以一次过付款或转让产业来代替每月付款。

共同监护权

共同监护权指父母一起为孩子做重大决定,即使孩子主要跟一方住。法院认为对孩子有利时会下令。

国家登记局(JPN)

JPN(国民登记局)负责登记结婚和离婚,并管理婚姻仲裁庭,在有争议的离婚前进行调解。

孩子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是离婚后养育孩子的费用。根据第164号法令,无论谁有监护权,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抚养孩子。

和解

根据第164号法令第106条,提出单方面申请离婚前,通常必须先经过和解。和解失败后会发出证书,你才能提交申请。

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婚前签订、规定离婚时如何处理财产的合约。第164号法令没有专门规定。

婚姻财产

婚姻财产指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第164号法令第76条允许法院分配,并考虑金钱与持家的贡献。

婚姻无效(撤销)

婚姻无效是法院宣布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当作从未存在。了解有哪些理由,以及它和离婚有什么不同。

婚姻仲裁庭

婚姻仲裁庭依第164号法令第106条,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尝试让夫妻和解。

家庭暴力

根据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家庭暴力包括家人之间的身体、情感、心理和经济虐待。

家庭主妇贡献

家庭主妇贡献指打理家务、照顾家人的付出。马来西亚法院在离婚分配财产时会考虑这项贡献。

间接贡献

间接贡献指金钱以外的付出,例如打理家务、照顾孩子。法院依第76条分配财产时会考虑。

监护权

监护权(也叫抚养权)是照顾孩子、为孩子做决定的法律权利。根据第164号法令第88条,孩子的福利最优先。

禁令

禁令是法院命令某人做或停止做某件事。离婚时可用来保护财产、孩子或你的安全。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在法院宣布无效前仍然有效。第164号法令第70条列出理由,例如未圆房或未有效同意。

扣押令

扣押令要求银行或雇主等第三方,把应付给前配偶的钱直接付给你,常用于追讨拖欠的赡养费。

跨境离婚

跨境离婚涉及来自不同国家的夫妻,或在海外注册的婚姻。了解马来西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审理。

联名申请

联名申请(也叫共同申请)是夫妻依第164号法令第52条一起提出的离婚申请,双方都同意离婚及相关安排。

临时保护令(IPO)

临时保护令(IPO)是《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下的临时命令,在正式聆讯前保护受害者。

临时判令

临时判令是法院第一道有条件的离婚命令,须等三个月才能成为最终判令,除非法院缩短期限。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是管理西马律师的法定机构,负责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名录和律师行为准则。

藐视法庭

藐视法庭是指不遵守或不尊重法院命令。如果配偶不遵守监护权、赡养费或财产命令,可以用这个程序处理。

母亲推定

根据第164号法令第88(3)条,法院推定七岁以下的孩子跟母亲比较好,但另一方可以反驳。

配偶赡养费

配偶赡养费是离婚期间或之后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生活费。根据第164号法令第77至80条,法院主要看双方的经济能力和需要。

探视权

探视权让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与孩子相处。探视可以是灵活安排、固定时间表,或在他人陪同下进行。

通奸

根据第164号法令第54(1)(a)条,通奸是证明婚姻破裂的事实之一。了解你需要向法院证明什么。

同意令

同意令是把夫妻双方已同意的条款记录下来的法院命令,常用于已谈妥所有附属事项的联名申请。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成立。第164号法令第69条列出理由,例如一方已婚或双方血缘太近。

限制登记

限制登记是向土地局提交的通知,防止产业在你不知情时被买卖或转名,可保护你在配偶名下房产中的权益。

宣誓书

宣誓书是经宣誓或郑重声明属实的书面事实陈述。离婚案中,它是关于收入、资产、孩子和双方行为的证据。

遗弃

根据第164号法令第54(1)(c)条,遗弃是证明婚姻破裂的事实之一,须连续遗弃至少两年。

再婚

再婚指离婚后再次结婚。在马来西亚,离婚最终判令发出后即可再婚,并须到JPN更新婚姻状况。

直接贡献

直接贡献是你直接为购买婚姻财产所付的钱,例如房价、房贷供款或装修费。

最终判令

最终判令是正式结束婚姻的法院命令,最早在临时判令三个月后发出,除非法院定下较短期限。

EPF / 公积金

公积金(EPF/KWSP)是马来西亚雇员的强制储蓄计划。婚姻期间存下的公积金,离婚时可按第76条分配。

Ex parte申请

Ex parte申请是在没有事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的申请,用于临时保护令等紧急命令。

Talian Kasih (15999)

Talian Kasih(15999)是政府24小时热线,处理家暴、虐童及其他福利问题,提供辅导和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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