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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看到什么?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3条,离婚只有一个理由:婚姻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光这样说不够。你必须用第54条列出的四种事实之一来证明。
这适用于一方单独提出的申请,也就是单方面申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联名申请通常更简单,也不需要证明过错。
通奸
如果配偶有通奸行为,而你无法再忍受和对方一起生活,就可以用这个理由。两个条件都要成立。
证据可以是照片、信息或证人。法院按“可能性较大”的标准判断,而不是“毫无合理怀疑”。
不合理行为
如果配偶的行为过分到一般人都不会要求你继续和对方同住,就可以用这个理由。
例如暴力、经常酗酒、不顾家庭、乱花钱,或长期言语辱骂。法院会看这些行为对你造成的影响。
想了解哪些证据有帮助,请看我们的不合理行为离婚指南。
遗弃
遗弃是指配偶在你不同意、也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离开你,并且在你提出申请前已连续离开至少两年。
信件、信息和其他记录,可以帮助证明对方何时离开,以及有意结束婚姻。
分居满两年
如果在提出申请前,双方已连续分居至少两年,也可以用这个理由。
这个理由不需要指责任何一方,适合婚姻结束并没有单一原因的夫妻。
哪个理由适合你?
要看发生了什么,以及你能证明什么:
- 配偶有外遇,而你有证据:通奸。
- 配偶的行为让你无法再一起生活:不合理行为。
- 配偶离开已满两年或以上:遗弃。
- 双方已分居满两年或以上:分居。
即使理由正确,法院在批准离婚前,仍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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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离婚,一定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吗?
可以同时用一个以上的理由吗?
以分居为理由离婚,需要配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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