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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离婚理由有哪些?

法院接受哪四种事实,作为婚姻已经破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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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钟阅读更新于 2026年10月7日2 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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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看到什么?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3条,离婚只有一个理由:婚姻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光这样说不够。你必须用第54条列出的四种事实之一来证明。

这适用于一方单独提出的申请,也就是单方面申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联名申请通常更简单,也不需要证明过错。

通奸

如果配偶有通奸行为,而你无法再忍受和对方一起生活,就可以用这个理由。两个条件都要成立。

证据可以是照片、信息或证人。法院按“可能性较大”的标准判断,而不是“毫无合理怀疑”。

不合理行为

如果配偶的行为过分到一般人都不会要求你继续和对方同住,就可以用这个理由。

例如暴力、经常酗酒、不顾家庭、乱花钱,或长期言语辱骂。法院会看这些行为对你造成的影响。

想了解哪些证据有帮助,请看我们的不合理行为离婚指南。

遗弃

遗弃是指配偶在你不同意、也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离开你,并且在你提出申请前已连续离开至少两年。

信件、信息和其他记录,可以帮助证明对方何时离开,以及有意结束婚姻。

分居满两年

如果在提出申请前,双方已连续分居至少两年,也可以用这个理由。

这个理由不需要指责任何一方,适合婚姻结束并没有单一原因的夫妻。

哪个理由适合你?

要看发生了什么,以及你能证明什么:

  • 配偶有外遇,而你有证据:通奸。
  • 配偶的行为让你无法再一起生活:不合理行为。
  • 配偶离开已满两年或以上:遗弃。
  • 双方已分居满两年或以上:分居。

即使理由正确,法院在批准离婚前,仍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正在考虑聘请离婚律师?如果不确定哪个理由适合你,或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可以通过WhatsApp 请律师联系我 申请独立律师联系。一般资讯请查阅本站指南和工具。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离婚,一定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吗?
只有单方面申请才需要。单方面申请必须依据第54条四种事实之一。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用联名申请就不需要证明过错。
可以同时用一个以上的理由吗?
可以。如果通奸和不合理行为都成立,申请书可以两个都列出。
以分居为理由离婚,需要配偶同意吗?
不需要。法令只要求在提交申请前,双方已连续分居至少两年。配偶同意并不是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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