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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6条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6条赋予法院权力,在批准离婚或司法分居时分配婚姻财产。

对于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法院会考虑:

  • 双方各自在金钱、财产或劳力上的贡献
  • 为双方共同利益而欠下的债务
  • 未成年子女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法院倾向平均分配。

自2018年12月15日生效的修正起,法院可以分配婚姻期间取得的任何资产,并会计入打理家务或照顾家人的付出,即使该方没有赚钱。以前对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另设的规则已被删除,也没有自动对半分的规定。

**为什么重要:**这一条决定离婚后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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