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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JPN和解?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06条,单方面申请离婚(只由一方提出)之前,必须先把婚姻问题交给和解机构,由它尝试让夫妻和好。
如果双方无法商定和解机构,就交由你所在地区的婚姻仲裁庭处理,经国民登记局(JPN)安排。详情可看JPN和解。
和解机构应在六个月内尝试解决问题。若无法和好,它会发出证书。你必须有这份证书才能申请离婚。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和解?
联名申请。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按第52条提出联名申请,就不需要和解。
皈依伊斯兰教。 一方皈依伊斯兰教后根据第51条提出的申请,也不受第106条约束。
至于单方面申请,第106条列出六种不需和解的情况:
- 你被配偶遗弃,而且不知道对方在哪里。
- 配偶住在国外,在你提出申请后六个月内不太可能入境马来西亚。
- 配偶被通知出席和解,却故意不来。
- 配偶被判监禁五年或以上。
- 你指配偶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
- 法院认同有特殊情况,使和解不切实际。
最后一项由法院决定。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作为特殊情况提出,但法院会逐案判断。
如何以例外情况申请?
你的律师会在文件中写明事实并附上证据,可能包括:
- 宣誓书(经宣誓的书面陈述),说明为什么适用例外。
- 证明文件,例如配偶住在国外的记录、寻人未果的记录、警方报告或医疗报告。
- 离婚申请书草稿。
法院接受后,你的申请就可以在没有和解证书的情况下继续。
为什么要和解?
法律希望夫妻在婚姻结束前有机会和好。但对已经下定决心的夫妻来说,和解往往像是拖延。
这也是许多人选择联名申请的原因之一,因为它不需要和解。
如果必须参加和解怎么办?
如果没有适用的例外,就按时出席。律师不能在和解中代表你,只有家人可以代表你,除非和解机构允许其他人。
若无法和好,你会拿到证书,然后就能申请离婚。等待期间,律师可以先准备好申请书,证书一发出就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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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JPN和解?
联名申请离婚需要JPN和解吗?
如何证明符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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