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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遗弃?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4(1)(c)条,遗弃是证明婚姻破裂的四种事实之一。配偶必须在你提交呈请前,连续遗弃你至少两年。
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 配偶已离开家
- 你没有同意
- 配偶有意永远结束婚姻
一般来说,你必须证明配偶离开了,而且有意遗弃你。
怎样证明?
你需要证明配偶何时离开、你没有同意,以及对方有意不回来。常见证据:
- 目睹对方离开的家人或邻居的法定声明
- 叫对方回来但没有回应的电话、信息和信件记录
- 出入境记录(如果配偶出国)
配偶说自己不会回来的信息,是很有力的证据。如果对方就这样消失,证人证词和清楚的时间表就更重要。
从配偶离开那天起,写下有日期的记录,包括每一次联系或尝试和好。
配偶曾经回来过怎么办?
第54(1)(c)条要求在提交呈请前连续遗弃两年。法令里没有任何规定,可以不计算短暂同住的时间。
如果配偶回来过一段时间又离开,提交前请先问律师,这对两年的计算有什么影响。提交呈请的时机很重要。
什么是推定遗弃?
有时一方的行为太过分,逼得另一方离开。这时,造成对方离开的一方会被视为遗弃者,而不是离开的人。
这也可能对你不利。如果配偶说是你的行为逼走了他,法院会仔细看对方离开的原因。
如果你是因为配偶的行为而离开,你可能仍然有权申请。以不合理行为为理由,可能会更合适。
怎样申请?
先请家事律师确认你的情况是否符合第54(1)(c)条,以及证据是否足够。如果其他理由更合适,例如分居,律师可能会建议改用。
之后向高等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列明配偶离开的日期、离开多久和你的证据。呈请会送达配偶,对方可以回应。
法院满意后,会发出临时判令。三个月后,你可以申请转为最终判令。监护权、赡养费和财产会在过程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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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遗弃要持续多久才能申请离婚?
配偶已离开马来西亚,我还能申请吗?
如果配偶在两年内短暂回来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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