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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弃?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第54(1)(c)条,如果配偶在你提交呈请前,已连续遗弃你至少两年,你就可以此证明婚姻已破裂。这适用于单方面申请,即一方自己提出离婚。
遗弃是指配偶自己选择不再与你同住,没有得到你的同意,也没有合理理由,而且有意结束婚姻。
你需要证明三点:
- 配偶确实离开了
- 你没有同意
- 配偶有意结束婚姻
怎样证明?
你要证明配偶是自愿离开家,至少连续两年没有回来,你没有同意,而且对方有意结束婚姻。
有用的证据包括:
- 显示你曾尝试和好的信息或信件
- 家人或邻居的证词
- 配偶离开日期的记录
- 证明你一直住在家里,而配偶住在别处
如果配偶离开了马来西亚,出入境记录、通讯记录,或知情人士的法定声明都有帮助。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
两年一定要连续吗?
是的。第54(1)(c)条要求在提交呈请前,连续至少两年。法令并没有规定遗弃期间短暂同住的额外规则。
如果配偶曾经回来住过一段时间,提交前请先问律师,这会怎样影响两年的计算。
什么是推定遗弃?
有时候,留在家里的一方反而会被视为遗弃者。这是指一方的行为太过分,逼得另一方不得不离开,例如长期虐待或拒绝负担家用。
这种情况下,离开的一方可以主张,留下的一方才是遗弃者。如果你是被逼离家,可以问律师这是否适用于你。
现在该做什么?
记下配偶离开的日期,保留所有联系记录,并记下尝试和好的经过。目睹事情经过的家人或朋友的证词很有价值。
也看看其他理由是否更合适。如果你们已连续分居两年,第54(1)(d)条的分居理由可能更简单,而且不需要配偶同意。我们的离婚程序指南会说明各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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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离婚法中,什么算遗弃?
配偶一定要离开马来西亚才算遗弃吗?
如果配偶是因为我的行为才离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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