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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一:监护权一定判给母亲
很多父亲以为自己没机会,有些母亲则以为稳赢。两种想法都不对。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8(1)条,法院是按孩子的福利来判决。
第88(3)条确实推定七岁以下的孩子跟母亲较好。但这个推定「可以推翻」,只要父亲有证据证明孩子跟他会更好。
七岁或以上的孩子,就完全没有这种推定。法院会平等看待父母双方:孩子与谁感情深、哪个家较稳定、谁更能照顾孩子的需要。
误解二:孩子12岁就能自己选
没有任何规定让孩子在12岁或其他年龄自己选择跟谁。第164号法令和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都没有这样写。
根据第88(2)(b)条,如果孩子已到能表达独立意见的年龄,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愿。但这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法院会看孩子是否成熟、为什么偏向某一方。孩子喜欢规矩少、礼物多的一方,不代表那样对他最好。
误解三:监护令永远不能改
监护令是可以更改的。第164号法令第96条规定,如果情况有重大改变,或原本的命令是基于错误事实或虚假陈述,法院可以更改或撤销监护令。
重大改变的例子:
- 父母一方搬到另一个州
- 父母一方的健康或经济状况大变
- 出现新的疏忽照顾或虐待证据
- 孩子长大后需要改变
误解四:比较有钱的一方会赢
钱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且远远不是最重要的。第88(2)条规定,最重要的考量是孩子的福利:情绪、稳定、亲子关系,以及谁负责日常照顾。
收入较少但很投入陪伴孩子的一方,很可能比有钱却经常不在的一方更受法院认可。
法院也可以根据第93条,命令另一方支付孩子的赡养费。所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仍然可以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误解五:再婚的一方较占优势
有些父母担心法院会偏向已经再婚的一方。其实法院不会自动认为双亲家庭比较好。
根据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法院关注的是孩子的福利,不是父母的婚姻状况。稳定又有爱的单亲家庭,一样合适,甚至更合适。
新配偶只有在对孩子有好或坏的影响时才会被考虑。法院会按实际情况判断,不会当作自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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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监护权一定判给母亲吗?
孩子满12岁就可以选择跟谁住吗?
监护令是永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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