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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案件怎样开始?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监护权案件通常由父母一方向高等法院入禀呈请或申请开始。文件会列明婚姻事实、离婚理由(如有),以及要求的监护安排。
入禀一方必须把文件正式送达另一方,即答辩人。答辩人可以提交答辩,有时也会提出反呈请,要求不同的安排。
如果不是在离婚案中申请监护权,就要根据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提交原诉传票。父母从未结婚,或要更改以前的监护令时,就走这个途径。
什么是临时令?
审讯前,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临时监护令,决定案件期间孩子住哪里、探视怎么安排。
遇到紧急情况,例如担心孩子安全时,临时令特别重要。法院会看孩子目前的住处、作息和风险,标准与第164号法令第88(2)条的福利原则相同。
临时令不是最终决定,情况改变时可以更改。不过,没有充分理由,法院一般不会打乱已经稳定的安排。
案件管理阶段做什么?
案件管理是审讯前的几次简短庭期。法官会确认双方准备就绪,并就文件、宣誓书和证人名单作出指示。
法官也可能下令准备福利报告。福利官会家访双方、与孩子谈话,然后报告家庭情况。审讯时法官会很重视这份报告。
法官也可能鼓励双方调解。如果双方对监护权达成协议,法院可以记录为同意令,不必再审讯。
审讯时会怎样?
审讯时,双方在法官面前呈上证据,没有陪审团。入禀一方先陈述,接着是答辩人。
双方都可以传召证人,例如家人、老师或辅导员。福利官也可能出庭作证。对方律师可以盘问每一位证人。
法官也会审阅学校成绩单、医疗记录、照片和信息等文件。第164号法令第88(2)条规定,法院须考虑所有情况,而孩子的福利是最重要的考量。
之后双方律师作结案陈词。法官通常会在另一天发出书面判决。
法官根据什么作决定?
法官依据第164号法令第88(2)条及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第11条的福利原则,孩子的福利放在第一位。
法官会考虑:
- 孩子在身体、情绪和教育上的需要
- 父母各自满足这些需要的能力
- 两个家庭是否稳定,以及孩子的作息和人际关系
- 孩子本身的意愿(视年龄和成熟度而定)
- 父母是否愿意支持孩子与另一方保持关系
愿意合作的一方通常较受法官认可。挑拨孩子疏远另一方,反而可能对自己不利。
判令会写明监护权类型、探视安排和相关条件。如果认为法官在法律或事实上有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上诉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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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的监护权聆讯需要多久?
正式聆讯前可以先取得临时监护权吗?
监护权聆讯需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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